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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环境正义(环境正义的本质分析)

近几年,随着全球变暖趋势的不断增强和“厄尔尼诺”等反常自然现象的持续增多,世界各国政府、相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民众对于环境问题越来越关注,其中环境正义问题更是学术界探讨的重点问题。

作为一个新兴范畴,环境正义的内涵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界定,目前学术界尚未达成共识。综观众多论述,被强调得较多的是分配正义和平等权利。美国学者彼得·S.温茨是从分配正义出发理解环境正义的代表性人物。他提出了“同心圆理论”,这种理论基于人际关系中同构差序、亲疏有别、复杂多样的情形而衍生出来,要求个体依据自己的明智判断来权衡环境正义中的多种相关因素,并对处理国际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以及人与其他物种、无机环境之间的正义原则提出了指导性原则。

国内学者主要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强调环境正义的内涵。曾建平教授认为,“环境正义”是指人类不分国籍、种族、文化、性别、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都同等地享有安全、健康以及可持续性环境的权利,而且任何人都无权破坏或妨碍这种环境权利。洪大用教授则不仅强调权利,也关注义务,由此阐释了两层相关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所有人都应有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第二层含义是指环境破坏的责任应与环境保护的义务相对称”。在我看来,所谓环境正义,就是要求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保护原则以及公平公正的环境权益原则,使每个公民在平等基础上共同享有环境生存空间、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安全健康的环境权利并承担相应环境保护责任。

在权利和责任的具体操作过程中,环境正义涉及多个方面。罗伯特·布勒德认为,环境正义有三种形态,即程序正义、地理正义和社会正义。其中,社会正义讨论最多,比如,从政治主权划分而言,国内环境正义强调族群、性别、阶级和地域的正义,国际环境正义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上的正义;而且发达国家更多强调“国内正义”的实现,但发展中国家则更多关注国际正义的实施。从时空上来划分,环境正义则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其中,代内正义主要是指处于同一代的人们和其他生命形式,对资源开发和享受清洁健康环境均拥有同样的权利;代际正义是指不同世代的生命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环境,并共同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种际正义是指人类与地球生物圈内的其他物种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尊重。

由此可见,作为正义观在环境问题中的体现,虽然环境正义关注的领域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其内在实质是人们面临有限的环境资源与蔓延的环境危机时的道德选择问题。换言之,它事实上并不是单纯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而是人际间环境利益及其负担的分配问题,是面对环境时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从根本上说,环境问题总是要牵涉到利益问题,环境正义正是对环境利益的合理分配。如何促使环境正义的实现,是我们尤其需要注意考虑的问题。

首先,要强化政府的环境责任。当今社会,政府是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有力保障,特别是在环境问题领域,“政府之手”要比“市场之手”更有效率、更有力度,也更有利于体现环境正义。现在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在某些领域出现空白,由此导致广大民众的环境权益不能得到合理保障,最终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在维护环境正义中的义务与责任,使之成为环境保护的“强政府”,以便及时、有效地回应民众对环境正义的价值期待。为此,政府应严格执法,加强对市场的严格监管,以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现实问题,建立健全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环境应急考核制度、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等,保持在环境危机爆发时拥有强大的应急能力。同时,政府应保障向民众、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安全的环境产品和系统的、科学的环境教育等。

其次,在环境问题决策时完善公民参与机制。环境问题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在处理环境问题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通过公民参与环境运动和决策,能够更好地实现对非正义现象的监督,有效避免决策失误,而这就需要建立起有效的公民参与机制与制度。应当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尤其要关注普通人参与公共环境政策制定的机会,无论是对环境高负担企业、废弃物堆放场、危险物资储存地的选址,还是绿地、公园等环境公共设施的投资,都应与所在社区居民沟通协商,确保知情同意。这事实上也是培育国家认同感、社会价值观和公民责任感的重要举措。

最后,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建立完善环境补偿机制。在与经济高速发展伴随而生的环境问题中,部分人成为环境受益者,另一部分人却会成为“最少受惠者”甚至环境难民,这就需要建立事后环境救济与补偿机制,让受益者付费、受害者得到救济、保护者得到补偿。从世界范围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国均逐渐建立了各种形式的环境补偿机制,其中,美国还在20世纪80年代制定了超级基金法案,专门补偿因环境问题给居民带来的损失。在损害很大而无法从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的情况下,超级基金是对环境补偿的一种保险。现在,总的说来,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和补偿方式单一,是各国补偿机制共同的缺陷。我国应当总结各国环境补偿的经验与不足,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环境补偿机制,建立环境受害者国际/国家补偿制度,尽快出台和完善生态补偿合约或法律规章,并严格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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