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空与放净管道的布置
管道系统中的高点或地点应根据操作、检修的要求,设置放空或放净。水压试验所需设置的放空或放净,可只设丝堵。
管道放空应设在管道的顶部,管道放净应设在管道的低点。
管道放空或放净的大小应符合PID的要求,当工艺无要求时,放空或放净的公称直径符合下表要求:
催化剂颗粒、浆液或高黏度介质管道的排液口公称直径不得小于25mm。
氢气管道不宜设置放空或放净。浆液管道不宜设置放空。
全厂性管道的放净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管道的低点应设置放净;
2. 装置空气管道的低点宜设置放净;
3. 自燃点高出操作温度不足10℃的可燃液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4. 极度危害及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5. 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6. 不产生凝结液的气体管道的低点不得设置放净。
全厂性管道的放净如允许直接排放时,可在主管底部设置短管、法兰和法兰盖。
极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并应排入密闭回收系统。
除极度危害介质外,有毒气体的排放口应符合环保的要求,有毒不应排入下水道。
高度危害介质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宜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使,应加盲板和法兰盖。
高压管道的放空或放净应设置双阀,当设置单阀使,应加盲板和法兰盖。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低点的放净应设置双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可燃气体管道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放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可燃液体及蒸汽管道上的放净设置一个切断阀时,应在端头加丝堵、管帽或法兰盖。
管道放空或放净上的阀门应靠近主管,对易自聚、易冻结、易凝固或含固体介质的管道上的放净不应有拐弯。
振动管道上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的放空、放净根部接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
甲、乙类工艺装置分馏塔顶可燃气体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卸压排放管道的布置
直接向大气排放的非可燃气体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或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应高处邻近的操作平台2.2m以上;
2. 紧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内部布置的设备或管道的放空口,因高出建筑或构筑物顶2.2米以上。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高出20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2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下图要求。
2. 间隙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10m以外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应符合下图要求。
3. 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设备上开停工用的放空管可就地向大气排放,放空管的高度应高出操作平台2.2m以上。放空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
设备和管道上的可燃气体安全泄放装置允许向大气排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2. 排放管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8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设备和管道上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安全泄压装置向大气排放时,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区;
2. 操作压力大于4.0MPa蒸汽管道的排放口的高度应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为8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3. 操作压力为0.6MPa~4MPa蒸汽管道的排放管口的高度宜高出以安全泄压装置为中心,半径4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或建筑顶3m以上。
4. 操作压力小于0.6MPa的蒸汽及其他非可燃介质管道排放管口高度宜高出邻近操作平台或建筑物顶2.2m以上。
5. 工业用水管道上的放空管口宜就地朝下排放。
安全泄放装置出口管道的布置,应考虑由于泄压排放引起的反作用力,并合理设置支架。
可燃气体放空不因布置在距火炬筒30m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