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陆仕玉就记者提到新国发2号文件出台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何才能享受,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呢等问题进行解答。
陆仕玉表示,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2日发布《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明确了相关税前扣除政策。
该项政策基本规定如下: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她介绍,关于您提到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指对设在西部地区(包括我们省在内)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2020年4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解决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中税务机关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等问题,同时也为了更好地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好市场主体,省税务局、省发改委主动作为,联合下发《关于印发 的通知》,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 确认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此外,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即可,无需履行任何审批、备案手续,这项举措极大便利了企业更好更快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