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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实施时间(节约能源法的主要内容)

《节约能源法》是1997年11月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会的快速发展,《节约能源法》在某些方面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节能管理对法律制度的需要求。为推动节能减持工作,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组织起草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讥 修订的《节约能源法》于2007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对原《节约能源法》作了大量修改,主要表现在:一是扩大法律调整范围,二是健全了节能标准体系,三是完善了节能监管制度,四是加大了政策激励力度,五是明确了节能监管主体,六是强化了节约能源法律责任。

(一)节能法调整范围

在完善工业节能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 规定了相关领域的节能制度和管理措施,明确了有关主体的节能义务。例如,修订后的《纲要》 约能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房地产企业的节能信息告知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供热计收费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监督管理制度:第五十条规定了公共机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的义务等等。

(二)节能标准体系

在原有节能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加大了节能标准对用能行为的规范力度,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标准的基础作用。例如,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十三条规定了要制定强制性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鼓励地方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标准:第十四条规定了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主体和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要制定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

(三)节能监管制度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节能监督管理制度。例如,第十五条规定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等。

(四)节能监管主体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明确了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自能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节能监管职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交通运输节能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管职责等。

(五)政策激励

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增设了激励措施一章,规定了促进节能的财税政策、价格政策、信贷政策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等。

(六)节能法律责任

一是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规定了 19项法律责任,比原《节约能源法》增加了11项。二是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第八十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节约能源法》的罚则。三是强化了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例如,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公共机构未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或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用能产品、设备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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