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碳排放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哪些(浅谈配额分配及履约方式)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哪些(浅谈配额分配及履约方式)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7月将择时启动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线交易,标志着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正式启动。尽管初期只纳入发电行业,但其每年超过40亿吨的碳排放量,占全中国碳总排放量的40%,这将使中国碳市场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

在此之前,欧盟碳市场是世界上交易规模最大,且制度最完善、纳入企业最多的碳交易市场,多年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修正和完善碳交易机制的方法,可能对我国上线全国性碳市场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将聚焦碳市场配额分配及履约方式,分别介绍欧盟和中国碳市场的具体情况,以助力中国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

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简介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一个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交易市场,政府通过引入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Cap and Trade),以设定、分配碳排放配额的方式,对企业碳排放进行约束。当企业碳排放量超出政府为其设定的配额时,则需通过碳交易市场购买相应配额,也可通过建立或支持低碳项目获得核证减排量,以抵消部分配额。

碳排放配额的具体来源包括哪些(浅谈配额分配及履约方式)

图1. 碳交易体系的基本要素

二、欧盟碳市场配额分配及履约方式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ystem,以下简称EU-ETS)于2005年启动,交易产品为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以下简称EUA)。

欧盟碳市场的配额分配方式包括免费和有偿分配两种:

1.免费分配是指国家向企业免费分配碳排放额度,常用分配方法包括历史法(基于企业历史排放情况)、历史强度法(基于企业年度碳排放强度)和基准线法(基于行业能效基准)。

2.有偿分配是指国家从配额总量中预留出部分或全部配额进行拍卖/定价出售(目前主要为拍卖),前者由购买者竞标决定配额价格,后者由出售者决定配额价格。

当企业碳排放低于分配配额,说明企业完成碳排放履约,且剩余额度可进入市场,通过进行交易让企业赚取利润;当企业碳排放超过分配配额,则需企业从市场购买配额,或通过其他方式抵消配额。

初期发放免费配额有助于降低碳交易对控排企业的成本冲击,但这不利于控排企业形成碳减排压力,因此需不断收紧免费配额的发放。欧盟碳市场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和第二阶段配额以免费分配为主,第三阶段工业企业以免费分配配额为主,电厂采取全额拍卖。

EU-ETS覆盖下的控排企业除了通过自主减排或购买配额的方式进行履约,还可使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灵活方式,通过外部市场进行履约: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以下简称CDM)。CDM的核心是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助力发展中国家开展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减排量可使发达国家获得核证减排量(Certification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简称CER),用于完成控排任务。

2.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以下简称JI)。JI的核心是发达国家之间以合作开展减排项目的方式完成减排任务。该类合作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以下简称ERU)可转让给另一个发达国家,助其完成控排任务。

3. 国际排放权贸易(International Emissions Trading,以下简称IET)。IET的核心是发达国家出售减排指标给另一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超额完成减排任务所实现的减排指标,可通过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控排任务的发达国家。

EU-ETS接受CDM和JI项目实现的减排量,一定程度上导致配额供给超预期。因此,自2008年起,欧盟开始限制外部市场减排指标的使用数量,维持配额供给的可控度。

三、中国碳市场配额分配及履约方式

中国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与欧盟碳市场相似,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排放配额分配初期以免费配额为主,即由生态环境部向纳入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配额,日后会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

中国首先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性碳市场,初期的配额设置考虑了发电行业供电和供热,二者合计构成总配额量。分配方案是根据历史碳排放水平和产出,向所覆盖的单位预分配碳配额,并在履约期末进行调整,即与实际产出进行挂钩,其中配额所对应的排放量根据各类别机组的碳排放基准值计算。

履约过程中,当重点排放单位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时,可以在碳交易市场购买配额,或者使用一定比例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以完成履约义务,1单位CCER可抵消1吨CO2当量的排放量。由于用于抵消的CCER需来自未被纳入碳市场的风电、光伏、森林碳汇等项目,因此基于CCER的抵消机制可以在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其中的同时,还可刺激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指出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CCER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但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四、启发与思考

通过上述配额分配及履约方式的介绍和分析,以下三点启发为我国健全碳市场机制提供参考:

01应预防碳排放配额持续性的供大于求

由于欧盟排放配额长期供大于求,欧盟碳价曾长期处于低位,导致无法有效发挥碳市场作用。控制免费配额比例、采用市场稳定储备制度(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有效解决了配额盈余的问题。因此,基于我国市场稳定度和成熟度,在配额总量设置过程中, 要坚持适度从紧的原则,适时调控配额分配比例,以保证合理的碳价,达到碳市场激励减排的目的。

02兼顾“配额供给的可控性”和“自愿减排市场的积极性”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CCER可抵消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限值为5%。我国碳市场试点阶段各地区的限值在1%至10%之间,因此还需在实践中谨慎求证目前设定的比例是否符合我国碳市场的发展需求。

03健全碳排放权抵消机制

为保证我国碳市场自愿执行部分的有效运作,需保证抵消配额的一致性,控制抵消配额总量,并有效追踪记录抵消配额;与此同时,应对CCER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确保CCER签发质量。

“如何使中国碳市场更合理、稳定、健全地运作”是需持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碳市场建设的经验教训是推动我国碳市场发展完善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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