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顶层设计来看,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可分类为:强制性和市场 类型。
(1)强制性 根据交易形式是否具有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可分为强制性(或 称履约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强制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目前国际上最普遍的交易市场,最初 起源于为《京都议定书》中强制规定温室气体排放减排目标的国家有 效提供碳排放权交易平台,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减排,例如欧盟碳排放 交易体系(EU ETS)。后来随着各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需要,部分区域也建立了强制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例如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美国加州碳排放权交易(California Cap & Trade)、中 国 7 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等。 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多出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品牌建设、扩大社会效益等非履约目标,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大型活动组织者、 个人为抵消大型活动或个人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生活,而主动采取碳 排放权交易行为以实现减排。
(2)市场类型 按照交易标的和交易场所,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类型可分为一级 市场、二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分配的市场体系。政府完全垄断碳排放权,政府是一级市场的卖方,买方则包括下级政府和履约企业, 交易标的是碳排放权,政府对碳排放权的价格有着极强的控制力。
二级市场是碳排放权的持有者(下级政府和企业)开展现货交易 的市场体系。获得碳排放权的下级政府和履约企业的数量有限,下级政府和履约企业获得碳排放权后将同时获得对碳排放权的支配权,因此二级市场的卖方也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