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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交易的配额制度是什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详情解释)

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2000家。目前,全球已建成的碳排放交易系统达24个,22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考虑或积极开发碳交易系统,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市场。

碳排放交易的配额制度是什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详情解释)

碳排放交易,是运用市场经济来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机制,允许企业在碳排放交易规定的排放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用这些减少的碳排放量,使用或交易企业内部以及国内外的能源。《京都议定书》第17主题规定,碳排放交易是一个可交易的配额制度,以议定书附件B所列承诺的减排和限排承诺计算的配额为基础。例如,全球限定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单位的指标,B国获得10单位的指标,其他国家则获得其余75单位的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而B国排放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放量。目前,在推动碳排放交易方面,欧盟走在世界前列,已经制定了在欧盟地区适用的气体排放交易方案,通过对特定领域的万套装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认定,允许减排补贴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

碳排放市场主要由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所(包含登记、注册和交易)、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交易制度、监管机构组成。

一、重点排放单位

全国碳市场初期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8个行业中年煤耗达到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预计数量在7000-8000 家左右。目前已经上市交易的是2225家火力发电企业,基本涵盖了我国绝大多数的火力发电企业。据了解,随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逐渐成熟稳定,在“十四五”期间,预计石油、化工、建材等八大重点能耗行业都将逐步被纳入到这个市场中,涵盖我国重要的能源和工业领域。

二、碳排放交易所

之前,中国已有7家主要的区域性碳排放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和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尚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的情况下,这些碳排放交易所希望推动自愿减排。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各交易所均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碳排放交易的配额制度是什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详情解释)

此次开市的是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中心位于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设在武汉,企业在湖北注册登记账户,在上海交易,两者共同承担全国碳交易体系的支柱作用。其中,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全国碳市场的交易运营和维护单位。

三、机构与个人投资者

重点排放单位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运行管理机构、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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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向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部分碳排放配额,预分配的配额应在重点排放单位相应年度配额中予以扣除。

根据调节经济运行、稳定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以拍卖等方式向重点排放单位有偿分配碳排放权,或者组织购买重点排放单位、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

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与其上年度核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以完成其配额清缴义务。结余配额可以出售,也可以结转使用,不足部分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碳减排指标可用于履行上款规定的配额清缴义务,视同碳排放配额管理。

企业可在规定日期前向其他企业购买,或者用碳交易覆盖范围以外的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来抵消其部分的碳排放。这种减排项目,常见为可再生资源或森林项目。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出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将具有生态、社会等多种效益的林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优先纳入全国碳市场。举例来说,若这家企业限期内没有补足1万吨碳配额,假设2021年碳价平均为100元/吨,那么将被处以最低200万元、最高500万元的罚款,即按照该年度市场均价计算的碳配额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集中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重点排放单位和符合规定的其他自愿参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开展交易。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

五、监管机构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适时提出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运行、维护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统一的国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制定并公布碳排放配额分配标准和方法。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以及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条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等不得拒绝、阻挠:

(一)对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交易主体有关信息系统和监测设施;

(三)要求重点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其他交易主体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

(四)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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