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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配额交易(如何获取碳排放配额 )

碳排放交易的标的不是实际排放量,而是碳排放权。碳排放权来源于排放量与配额之间的差额,超出配额则意味着需要买进碳排放权,配额有富余则意味着可以出售碳排放权。

全国碳市场初期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8个行业中年煤耗达到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预计数量在7000-8000 家左右。这些企业在参与碳排放交易时都将获得一定的碳排放配额,依据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的配额是免费发放的,但随着市场的成熟和政策的推进,以后的配额有可能会采取拍卖的形式发放,不再是免费的,相当于国家对所有的排放企业收取一定的“碳税”。

碳排放配额的分配主要有行业基准法、历史排放法和历史强度法三种。

碳配额交易(如何获取碳排放配额 )

行业基准线法是以行业的能效基准确定企业配额分配。该方法重技术提升、兼顾效率、精细化管理,当前我国主要运用于电力热力行业,适用于具有详细生产、排放数据的重点排放企业。该方法的计算理念是通过横向比较,奖励技术先进企业、惩罚技术落后企业,激励各企业向行业基准以上水平发展。计算方法基本可以归纳为,企业年度基础配额=行业基准×年度产量(×调整系数)。

历史排放法是根据企业自身历史排放情况发放配额,对于历史排放法的计算,不同省市及不同行业的计算公式也是不尽相同,基本可以归纳为:企业配额=历史年均碳排放量×调整系数。对于平均排放量和调整系数的计算方法各地也存在差异。前者,上海、广东及湖北的年均碳排放量采用算术平均,而天津则是采用上一年度排放量。对于调整系数,不同省市差别较大,上海、天津采用静态系数,湖北省则采用动态系数。

历史强度法,是历史强度下降法的简称,要求企业年度碳排放强度比自己历史碳排放强度有所降低,当前主要用于我国的电力、热力、航空、造纸等行业,但不同省市之间有较大的区别。对于历史强度法的计算,基本可以归纳为:企业年度基础配额=历史强度基数×年度产品产量×调整系数。历史强度基数是指通过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历史情况所设定的基数,大部分行业是依据几年内加权平均的碳排放强度,例如《上海市2020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中历史强度基数取企业各类产品2017年至2019年碳排放强度(即单位产量碳排放)的加权平均值;部分省市/行业选取上年碳排放强度作为历史强度基数,如天津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2020年度配额安排的通知》中,对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建材及造纸企业均采用2019年碳排放强度(即单位产量或发电量碳排放);也有部分行业按照能源消费量或产品类别分别进行计算并累加。对于调整系数,不同省市的要求各不相同,广东、湖北、天津、福建均采用控排系数或年度下降系数,而湖北在此基础上还加入了市场调节因子进行调节。

全国配额分配已确定以基准法为主,历史强度下降法为辅。18 个子行业中,热电联产、电网、铜冶炼、钢铁、纸浆制造、机制纸和纸板、机场7 个子行业将采取历史强度下降法,剩余11 个子行业采取基准法。

由于首批参与主体均为发电企业,国家目前发布了《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

碳配额交易(如何获取碳排放配额 )

一、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根据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碳排放核查结果,筛选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实行名录管理。

碳排放配额是指重点排放单位拥有的发电机组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限额,包括化石燃料消费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和净购入电力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对不同类别机组所规定的单位供电(热)量的碳排放限值,简称为碳排放基准值。

二、纳入配额管理的机组类别

本方案中的机组包括纯凝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自备电厂参照执行,不具备发电能力的纯供热设施不在本方案范围之内。纳入2019-2020年配额管理的发电机组包括300MW等级以上常规燃煤机组,300MW等级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燃煤矸石、煤泥、水煤浆等非常规燃煤机组(含燃煤循环流化床机组)和燃气机组四个类别。对于使用非自产可燃性气体等燃料(包括完整履约年度内混烧自产二次能源热量占比不超过10%的情况)生产电力(包括热电联产)的机组、完整履约年度内掺烧生物质(含垃圾、污泥等)热量年均占比不超过10%的生产电力(包括热电联产)机组,其机组类别按照主要燃料确定。对于纯生物质发电机组、特殊燃料发电机组、仅使用自产资源发电机组、满足本方案要求的掺烧发电机组以及其他特殊发电机组暂不纳入2019-2020年配额管理。各类机组的判定标准详见附件1。本方案对不同类别的机组设定相应碳排放基准值,按机组类别进行配额分配。

三、配额总量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的实际产出量以及本方案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数量;将核定后的本行政区域内各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数量进行加总,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将各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加总,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

四、配额分配方法

对2019-2020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量为其所拥有各类机组配额量的总和。

(一)配额核算公式

采用基准法核算机组配额总量的公式为:

机组配额总量=供电基准值×实际供电量×修正系数+供热基准值×实际供热量。

(二)修正系数

考虑到机组固有的技术特性等因素,通过引入修正系数进一步提高同一类别机组配

各类机组详细的配额计算方法见配额分配技术指南(见附件2、3)。额分配的公平性。各类别机组配额分配的修正系数见配额分配技术指南(见附件2、3)。本方案暂不设地区修正系数。

(三)碳排放基准值及确定原则

考虑到经济增长预期、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因素,2019-2020年各类别机组的碳排放基准值按照附件4设定。

五、配额发放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配额计算方法及预分配流程,按机组2018年度供电(热)量的70%,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19-2020年的配额。在完成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数据核查后,按机组2019和2020年实际供电(热)量对配额进行最终核定。核定的最终配额量与预分配的配额量不一致的,以最终核定的配额量为准,通过注登系统实行多退少补。配额计算方法、预分配流程及核定流程详见附件2、3。

六、配额清缴

为降低配额缺口较大的重点排放单位所面临的履约负担,在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中设定配额履约缺口上限,其值为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排放量的20%,即当重点排放单位配额缺口量占其经核查排放量比例超过20%时,其配额清缴义务最高为其获得的免费配额量加20%—的经核查排放量。

为鼓励燃气机组发展,在燃气机组配额清缴工作中,当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不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已获得的全部免费配额量;当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低于核定的免费配额量时,其配额清缴义务为与燃气机组经核查排放量等量的配额量。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注登系统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不少于经核查排放量的配额量,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相关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七、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与关停情况的处理

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关停或迁出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配额变更的申请条件和核定方法如下。

(一)重点排放单位合并

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合并后的碳排放边界为重点排放单位在合并前各自碳排放边界之和。

重点排放单位和未纳入配额管理的经济组织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重点排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清缴义务。2019-2020年的碳排放边界仍以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前的碳排放边界为准,2020后对碳排放边界重新核定。

(二)重点排放单位分立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明确分立后各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边界及配额量,并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分立后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本方案获得相应配额,并履行各自清缴义务。

(三)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搬迁

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迁出原所在省级行政区域的,应在作出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告迁出地及迁入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关停或迁出前一年度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由关停单位所在地或迁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及履约管理工作。如重点排放单位关停或迁出后不再存续,2019-2020年剩余配额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回,2020年后不再对其发放配额。

八、其他说明

(一)地方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

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配额分配但未参加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对已参加地方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配额分配的重点排放单位,暂不要求其参加全国碳市场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配额分配和清缴。本方案印发后,地方碳市场不再向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配额。

(二)不予发放及收回免费配额情形

重点排放单位的机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配额,已经发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经核查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按规定收回相关配额。

1.违反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建设的;

2.根据国家和所在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应关未关的;

3.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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